排气筒高度要求在多个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企业环评时环评编制单位肯定已经对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了,所以排气筒高度要想合规就是要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中高度要求,就是说环评及批复中要求设置的排气筒高度为15m,那么建设单位建设排气筒的时候,也要遵守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排气筒高度至少为15m。
这里为什么说“排气筒高度至少为15m”,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5297-1996)等多个标准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从标准和规范角度分析:排气筒高度可以高于环评及批复要求,不能低于高度要求。若是要求排气筒高度为15m,环评验收和环保检查发现设置了14m的话,肯定要求整改为15m以上,假如企业死活不想整改,那么要想符合环保要求,就可能涉及环评变更或者重新报批环评(在已发布的多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中,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就属于重大变动了,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了),又要进行环评变更影响分析或者重新报批环评,做一个环评变更影响分析或者重新报批环评也是费钱又费时,吃力不讨好。简单的方法就是企业建设排气筒的时候遵守环评及环评批复中高度要求。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设置,其中《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也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5297-1996)的引用标准。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对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要求是:
①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如下图所示)。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②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使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如下图所示)
③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如下图所示)。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如下图所示)。
采用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检测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
采样平台应设置性工作电源,平台上方应设置防雨棚。采样平台应避开对人员有危害的场所,应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当采样平台设置高于地面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切勿设置猪笼梯等不安全通道。
废气排气筒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相关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规定:
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环境保护局监制。
黑体字。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备注: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按照环评、排污申请许可证填写
不得有破损、漏风处,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应满足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的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要求,并满足项目总量控制要求。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黏土砖筒壁的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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